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三)
4.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承担着国际范围内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经过有关专家的多次讨论,就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达成以下共识。(1)地域范围。
对于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地域范围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年来已经达成共识,即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考察时,应在该商标寻求保护的地域内进行认定。只要在该地域内驰名即可,而不得要求商标在寻求保护以外的地域驰名。
(2)人群因素。
长沙vi设计公司认为,商标的驰名应该是指在相关公众中驰名,而不是指在一般公众中驰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其《驰名商标保护条款》草案第二条中规定,为确定某商标是否应享受驰名商标保护,不应要求该商标“广为人知”,仅需其在“相关公众领域”内为人熟知即可。至于何为相关公众领域,该草案进一步规定,应考虑下列要素而确定:使用相关商标商品的潜在消费者;使用相关商标商品的销售渠道;使用相关商标商品的经营圈(Business Circles)。
(3)商标使用方面的因素。
上述草案第三条规定,为了确认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所有据以判断其驰名与否的因素均应加以考虑,尤其要考虑以下因素:该商标使用的时间、程度及地理区域;对该商标加以宣传的时间、程度及地理区域,包括对使用该商标商品所作的广告或在博览会、展销会上的展示与展销情况;该商标任一注册的时间及地理区域;成功实现商标权的记录,尤其是该商标被法院或其他权力机构认定为驰名的记录;该商标所附带的经济价值。
5.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及标准
参照国际通用做法,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做了具体细化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七个方面的因素并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外(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总之,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寻求法律对商标的扩大保护。这是保护驰名商标的一个最佳途径。自1996年我国实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来,许多企业以驰名商标为武器,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商标权益。
目前,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还体现在《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国际间相互保护上。《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成员国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我国的商标管理机构一直依据该条约对我国驰名商标实行保护,有权要求缔约国对我国商标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强,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更加复杂,企业运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时而干扰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无论多么优秀的企业,都可能在其经营过程中,不经意间陷入突发性的危机困境之中。面对危机事件,企业必须采取行动,消除危机事件的影响。实践证明,一个企业如果在危机处理过程中措施失当,将使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受到致命打击,甚至危及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