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驰名商标可享受更大范围的保护
随着国际上对保护驰名商标的呼声日益增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一致认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展。目前,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将保护范围扩展到相关产品。所谓“相关产品”,是指商品属于同一类或者具有同样的描述特征,商品具有相同的自然特征或在形式、组成、结构或质量方面有同样的本质特征时,它们是相关的。商品如果因为用于同样的目的或在同样的商店销售,也有可能被认为是相关产品。第二,将保护范围扩展到有产销关系的商品上。“有产销关系的商品”是“相关商品”的进一步延伸和精确化。因为相同或近似商标在不相竞争的行业同时使用,容易使人认为原商标所有人已扩展业务.或者后继商标所有人与原商标所有人有某种产销关系,这便不可避免地分散和弱化了原有商标的声誉和形象。第三,反淡化保护。这是目前国际上保护驰名商标比较流行的做法。反淡化保护的实质,是对那些驰名商标在非相同、非类似的商品上实行保护。比如,不得将“全聚德”商标用于体育器材上,也不得将“可口可乐”商标用于口红、服装等商品上。第四,对超级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的决议中规定:对超级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应扩展到所有的商品和服务上,理论上称为绝对保护。不过这种超级驰名商标为数极少,只有像柯达,可口可乐这样的驰名商标才能享受这种待遇。这种商标在全世界为数仅20~30个,且这种商标必须具有独创性。
2.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政策
北京包装设计公司认为为了制止他人对驰名商标的非法侵害,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对普通商标的保护力度要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却不受时间限制。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